本文转自:岳阳日报
本报讯(王思佳)“杨大姐,徐某已经把12500元转给我了,我现在可以申请撤诉了,实在太感谢你了!”湘阴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室里,当事人蔡某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并对调解员杨大姐表示深深的感谢。
原来,3月21日,蔡某想接手徐某所经营的申通驿站,双方协商转让费30000元,徐某要求蔡某交20000元定金。3月26日,蔡某因家庭原因放弃经营该申通驿站,双方之间还没有签订合同,于是蔡某便要求徐某退还定金的80%即16000元,徐某却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了口头约定,不应该退还定金,蔡某遂将徐某告上了法庭。
调解员杨大姐了解清楚情况后,开始试着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多次和徐某沟通后,徐某的态度有了转变,只是对金额有异议,于是杨大姐又对蔡某做起了工作。“首先,是你单方面违约,虽然你自己扣除了20%的违约金,但是预交‘定金’一般情况也是不予退还的,考虑到这样你也会损失过大,对你也有失公允。你们双方各退一步,这样你也不用承担诉讼风险。”杨大姐耐心细致的劝说打动了蔡某,最终以徐某付给蔡某12500元了结了此案,蔡某也满意地到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店铺转让不仅涉及租赁权、经营权的转移,还包括店内物品、装修费的承担,而很多人因法律意识不强,仅口头约定租赁、转让等事宜,易引发纠纷。在租赁房屋、转让店铺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对是否具有转让权及相关费用承担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