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近年来,司法机构一直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网络违法事件仍层出不穷,有的甚至造成悲剧,眼下,已到了必须重拳出击的时候。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部分网络暴力行为适用罪名,同时给出明确信号,“法不责众”将成为过去时。
笔者了解到,《意见》中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意见》中,对相应行为给出了准确的适用法律。例如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笔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中突出一个“严”字,像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等等。同时,对于有组织的网络攻击行为、“造黄谣”行为从重处罚。《意见》还提出了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像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可以说是“宽严相济”。
《意见》中还要求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适用公诉程序。
评论员 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