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公司通知我被录用,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了确认录用的通知。
收到录用通知后,我马上向目前工作的公司提了辞职。但是几天后,某公司又打电话通知我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公司撤回对我的录用通知。请问,某公司出尔反尔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用人单位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得随意撤回,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就你的情况来看,某公司应赔偿你因辞职以及无法入职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