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非因工受伤后,医院要求我住院、观察治疗2个月。可公司面对我提交了诊断证明和请假条,却以受伤与其无关、我不能上班影响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李彤彤
李彤彤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非因公受伤也受医疗期保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与之对应,不管你在公司工作了多久,不管你是否因工负伤,你都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限。你被医院确定为2个月并没有超过。另一方面,公司将你解聘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分别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均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医疗期外提前解除也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公司之举无疑与之相违。若公司固执己见,则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