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物流人员私自扣留物流仓库中的货物,再编造各种理由或以“不给钱不发货”相威胁,迫使货主交付额外的运费等……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敲诈勒索案件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并处罚金。“王某跟我约定以14500元的价格从上海运一批灯光音响到成都。货到重庆后,他跟我说运输车辆坏了,要加21500元换车运输。”吃了亏的物流托运人葛某大吐苦水,他表示因为演出场地等着要用灯光音响,他被迫支付了20000元,王某才安排第三方司机将其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此外他还支付了3000元的“短驳车费”。
法院查明,李某、王某事前商议,以李某在上海和重庆设立的物流仓库为据点,安排余某负责对运输至重庆物流仓库的货物进行扣留。李某、王某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寻找上海附近地区至重庆附近地区的货运单,并假意与货主确定具体运费等货运信息。待接单后,王某以车辆损坏、路难走等理由或以“不交钱就不交付货物”相威胁,迫使货主支付额外增加的每车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运费。三人采取上述方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0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余某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一年,并处罚金。
通讯员 陈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