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云南信息报
近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辰所成功调解一起游泳健身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00元。
消费者李女士称其在2023年6月与某游泳馆签订游泳私教课合同,并交付了5000余元的预付款。由于其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接受服务,要求商家退还剩余的全部预付款。商家以消费者单方违约为由要扣除部分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多次自行协商未果,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金辰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中执法人员向双方核实了具体情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商家指出“商家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没有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退款方式等内容”,并向消费者说明由于其个人原因要解除合同,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一致同意,在扣除消费者已使用的金额和商家给其销售人员的提成后,商家退还消费者4000元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