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无碰撞 不等于无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28 07:00:02   来源:

无接触无碰撞 不等于无责任(图1)

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闽清法院调解一起交通事故

无接触无碰撞不等于无责任

福州晚报讯 日前,闽清法院受理一起无接触碰撞的交通事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该案中,电动车骑手雨天骑行,为躲避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紧急刹车,导致车辆打滑倒地,骑手受伤。因未发生碰撞,涉事的另一方车辆驾驶员并未注意到人员受伤的事故或者不认为事故与自己有关而直接离开。骑手报警求助,交警根据监控录像以及现场情况,判定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涉事车辆双方在交警处未达成调解,于是诉至法院。

法官表示,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交通事故中只要当事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双方未发生碰撞或者其他方式的接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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