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西海都市报
本报讯(西海全媒体记者 董慧)11月29日,记者从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刚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虚构房屋信息骗取钱财的诈骗案件。
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刚察县微信租房公众平台看到租房信息,遂产生通过虚构出租公租房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的想法。2023年2月7日,受害人索某在刚察便民信息免费发布平台上发布了个人租房信息。李某看到信息后,给索某打电话,称自己在刚察县沙柳河镇A小区有一套公租房可以转让给索某,并承诺可以为其办理转让手续。当天索某便添加了李某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转账7000元,后又向李某先后转账14000元、500元,共计21500元。之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办理转让手续,也不将钱退还给索某,电话也很难拨通,即使联系上了李某,电话里也是一再推托,索某察觉自己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了解,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3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谎称自己位于刚察县沙柳河镇A小区4单元401室的公租房对外出租转让,虚构其在B小区有公租房出租的事实,先后骗取才某房屋转让手续费5000元、骗取旦某房屋转让手续费5000元、骗取索某房屋转让手续费21500元、骗取多某房屋转让手续费23000元、骗取周某房屋转让手续费13500元、骗取拉某房屋转让手续费4000元,共计骗取赃款72000元。收取钱款后,被告人李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刚察县公安局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传唤被告人李某到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刚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合议庭合议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