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男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法官:拘留15日,罚款1万元
甘仕恩
【案情】
2022年8月,荣某驾驶大型货车与廖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廖某的车尾部受损。
事故发生后,廖某将车拖到某4S店维修。维修过程中,廖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车进行定损并维修。定损项目维修完成后,因购车时加装的部件也部分受损,廖某继续在4S店维修加装部件。
其间,廖某明知车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未受损,仍以预存修理费的形式要求4S店出具包括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维修项目的维修结算及维修费相关凭证14160元。
今年3月,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荣某赔偿维修费14160元及租车损失合计5466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询问,廖某均明确陈述车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在事故中受损,并进行了维修。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荣某赔偿原告廖某车辆修理费、租车损失合计54660元。
判决生效后,荣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
【审理】
庭审中,廖某再次明确陈述车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在事故中受损,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
承办法官通过受损车现场照片等证据发现存疑,为确保查明案件真相,法官到廖某维修车的4S店现场调查。
经查,廖某的车后轮钢圈、轮胎、传感器未在事故中受损,维修过程中未实际对上述项目进行维修,其预存的费用在事后通过维修保养车支出。
鉴于廖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廖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
【释法】
虚假诉讼是指通过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1项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