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N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5月1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长安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吴某、张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系购买的伪造证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遂将案件移送海宁市公安局。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吴某、张某自2月以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事电焊作业,其行为尚未造成后果,属情节较轻情形。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5月24日,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分别对吴某、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