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三峡日报
案情简介:
况某、徐某承租某小区商铺5间,且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由况某、徐某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但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况某、徐某拖欠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共计4万多元。多年来物业公司通过各种办法向况某、徐某两人追缴却始终无果,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况某、徐某表示,因物业管理及服务不当给他们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商铺地板因漏水问题多次被浸泡,找物业多次均未得到解决,才一直未交物业费。原告某物业公司则表示,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了服务义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调解员表示双方应当要划清责任界限,分清权利和义务。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当场缴清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法律解析: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这需要视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如果物业公司完全未提供物业服务时,业主可依法主张“同时抗辩权”,停止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仅存在服务瑕疵的情况,业主不得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对抗,可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远安县人民法院 郭心艺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