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解放军报
树枝掉落砸伤路人,谁应担责
■李 欢
官兵来信
前期,老家连续遭遇阴雨天气。我的家属外出返回小区时遇到暴风雨,被大风刮断掉落的树枝砸伤。家属向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对方以“天气变化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坚持要求物业进行赔偿吗?
——某部军士小刘
专家解答
夏季到来,容易遭遇暴风雨等极端天气。一些小区和道路上,会发生树枝被刮断坠落砸毁车辆、砸伤行人等问题。民法典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只要相关责任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索赔,一般可能是物业、开发商、园区、企业、学校、路政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园林部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司法实践中,责任人往往会以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为“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法院一般认为,相关部门已发布天气预警,天气恶劣致使树木坠落造成安全隐患或危险,是管理人可以预见且应当预见的。预警之后,管理人应当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避免危险发生,比如及时排查处理危险源、设置警示标志等。因此,天气因素既不是不能预见、也不是不能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相关责任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担责。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应当对天气和道路状况尽到注意义务,如果其受到的损害与本人疏忽大意、违法违规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一般会综合实际情况认定被侵权人自身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有的车主为避免日晒,将车辆停靠在未划设停车位的大树下,如果发生事故,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中,在连日阴雨天气情况下,天气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是可以预知的,小区物业作为林木管理者和养护者,能够通过及时修理树木、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降低危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因此,物业公司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若其未采取相应措施,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小刘家属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作者单位:无锡联勤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