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N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2023年4月6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平台预警线索,发现海盐某涂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海宁市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印花涂料和稀释剂(成分乙酸正丁酯和工业用乙酸乙酯),执法人员对相关印花涂料和稀释剂进行抽样并送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该印花涂料和稀释剂均为危险化学品。5月6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对海盐某涂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根据检测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印花涂料和稀释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2022年以来,海盐某涂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海宁市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多次销售印花涂料和稀释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条处罚档次第一档、裁量幅度第一档之规定,5月3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盐某涂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