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西宁讯(通讯员 张鑫)日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存在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情况,未检检察官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第一时间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及家庭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并支持起诉该起撤销监护权案。
经查,未成年被害人年幼时父母离异,后其母与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再婚,婚后犯罪嫌疑人对未成年被害人长期实施性侵,因其具有暴力倾向,未成年被害人惧怕而不敢报警和告知其母,直到其母意外发现事情真相后报案。城东区检察院经审查,将此案起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以强奸罪作出判决。针对该起特殊案件,城东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协同第四检察部共同研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由法院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本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据此,在充分征求被侵害未成年人及其母亲意见的基础上,城东区检察院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7月20日,城东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撤销监护人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