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罗 斌 廖淑芳
“叔公,这是案件退赔的600元,您确认没有问题的话就在这里签字!”7月19日,宁化县法院执行局干警上门为一刑事案件受害人办理退赔领款手续。
2021 年 10 月下旬至 12 月中旬,张某伙同陈某多次盗窃农户散养在农田的鸡,由张某带走卖出并将赃款分给陈某。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经宁化县法院审理,二人均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张某和陈某共同退赔各被害人损失15914.64元。判决生效后,该院刑事审判庭将二被告人财产刑案件移送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宁化法院执行局向张某和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要求两名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金、退赔违法所得给予受害人义务。承办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两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到了部分案款。
在退赔案款过程中,了解到其中有一位受害老人年纪较大,不便电话沟通导致无法提供详细账号信息也无法了解详细居住地址。执行干警遂联系到该村村干部,在多方查询下,找到受害老人的居住地址。在受害人家中,执行干警告知其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其当面确认收款账户,确保执行案款在第一时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