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未约定交易价款引纠纷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靳伟克
案情
丁某与闫某系同学关系。2020年4月16日,丁某将其一架无人机出售并交付闫某,双方对交易价款未明确约定。闫某占有使用这架无人机至今。
后丁某要求闫某支付价款4万元,闫某不予认可,称双方曾约定走政府补贴,其仅需向丁某支付补贴后的差价。双方均认可涉案无人机若走政府补贴可得到补贴2.3万元。双方对交易价款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就涉案无人机的买卖价款应如何确定。
此案中,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未就价款进行明确约定,未达成补充协议,亦无交易习惯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原告自认交付无人机时市场价为4万元,被告对此未予否认。故法院确认双方交易时无人机价值为4万元。关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价款数额的问题,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见,双方均认可在交易时对涉案无人机准备走政府补贴,但对由谁负责补贴事宜以及补贴后款项如何支付,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现无人机未能申请补贴,对此补贴款项部分,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50%责任。涉案无人机根据政策可补贴的金额为2.3万元,原、被告各承担1.15万元,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价款为2.85万元(4万元减去1.15万元)。
释法
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引起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5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此案中,双方对无人机的买卖价款约定不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双方都认可的市场价格,法院最终确认价款为4万元。
此案中,对政府补贴款的问题,双方约定不明,对由谁负责补贴事宜以及补贴后款项如何支付,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又无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可以参照确定,故对无人机未能申请的补贴款项部分,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让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据《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