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名被告人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时间:2024-01-20 07:00:02   来源:

湖北三名被告人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图1)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假冒牛栏山、红星品牌制售假酒

湖北三名被告人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制售假冒“牛栏山”“红星”二锅头酒的刑事案件,并对该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聂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聂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21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黄某某一起购买低端白酒、酒瓶、假包装材料,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一民房窝点内,采取将购买的低端白酒灌装进带有牛栏山二锅头、红星二锅头标识的酒瓶中,并采用仿冒商标及外包装的方式,大量制作假冒牛栏山二锅头、红星二锅头的白酒,后通过武汉市某物流公司将制作的白酒运送至全国各地,每件销售价40至45元不等。三被告人通过物流销售假冒白酒4800余件,回收货款24万余元。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制假、储存场所查获尚未销售的成品牛栏山、红星品牌白酒共计123瓶,货值约436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聂某甲等三人生产的牛栏山、红星品牌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黄某某三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聂某甲、聂某乙、黄某某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李 炎)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国是酒的故乡,酒和酒文化一直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不免会有不法分子瞄准消费者的购买需求,盗用注册商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出售以此获利。假酒不光是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的“专利”,主打平民市场的牛栏山、红星因其销量巨大且深受老百姓喜爱,也成了不法分子的造假目标,部分冒充牛栏山、红星品牌的白酒正悄悄流入餐桌。

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它承载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体现了经营者的品牌形象。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既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那作为普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我们该怎么做呢?一方面,商标权利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另一方面,广大市民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侵权商品。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如遇侵权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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